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申请主体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上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三、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受理窗口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其中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核验原件收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需委托办理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单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6、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为用地范围图)。
四、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五、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注意事项
1、除清单上特别注明外,提交的资料应为原件。不能留存原件的,申请人应出示原件,并提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复印件上自然人应签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加盖公章;不能出示原件比对的,申请人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2、关于身份证明,以及有代理情形的请仔细阅读《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关于身份证明、代理等的规定。
3、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七、咨询及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0737-7223152
监督电话:0737-7221135
来 源:县自然资源局
长按指纹识别二维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