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2018年度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方案
为保证我县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序进行,根据《湖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2〕1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租赁住房补贴范围和条件
(一)范围:安化县城镇最低收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他乡镇的申请对象由当地房地产管理所组织申报)
(二)条件:租赁住房补贴必须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发放,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
2.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即经民政部门确认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即家庭人均月收入550元(该标准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民政、审计、人社、当地人民政府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以下,没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
3.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13㎡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房屋平均租金、最低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承受能力及保障面积标准确定;补贴额度按照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2018年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如下:
(一)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为13㎡,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5元/㎡。分以下三种情形:
1.无自有住房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人每月补贴58.5元(1人户家庭每月增加15元,4人户以上家庭按4人计发)。具体补贴额度为:
(1)1人户家庭每月补贴73.5元,年补贴882元;
(2)2人户家庭每月补贴117元,年补贴1404元;
(3)3人户家庭每月补贴175.5元,年补贴2106元;
(4)4人及4人户以上家庭每月补贴234元,年补贴2808元。
2.自有住房达不到住房保障标准的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扣除人均已有住房建筑面积进行补贴,具体为:申请家庭每月租赁住房补贴金额=租赁住房补贴标准(4.5元/月.㎡)×(住房保障标准13㎡-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申请家庭保障人数(4人户以上家庭按4人计算)。1人户家庭依公式计算后每月增加15元。
3.租赁直管公房或公租房的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年租金在2040元以下(含2040元)的,按租金的70.59%的给予补贴。
(2)年租金超过2040元(不含2040元)的,不论租金多少,总补贴金额为1440元/年。
4.其他乡镇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按每季度200元发放。
(二)东坪镇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为13㎡,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元/㎡。也分以下三种情形:
1.无自有住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人每月补贴19.5元(1人户家庭每月增加10元,4人户以上家庭按4人计发)。具体补贴额度为:
(1)1人户家庭每月补贴29.5元,年补贴354元;
(2)2人户家庭每月补贴39元,年补贴468元;
(3)3人户家庭每月补贴58.5元,年补贴702元;
(4)4人及4人户以上家庭每月补贴78元,年补贴936元。
2.自有住房达不到住房保障标准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扣除人均已有住房建筑面积进行补贴,具体为:申请家庭每月租赁住房补贴金额=租赁住房补贴标准(1.5元/月.㎡)×(住房保障标准13㎡-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申请家庭保障人数(4人户以上家庭按4人计算)。1人户家庭依公式计算后每月增加10元。
租赁直管公房或公租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因已得到相应的住房保障,所以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
(三)充分照顾独生子女家庭的原则。
对于积极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领取了独生子女优惠证,且子女未年满20周岁的家庭,在有住房租赁补贴资格的前提下可享受住房租赁补贴优惠待遇,其优惠标准为在(一)、(二)的基础上增加5元/月.户,年增加60元/户。
三、租赁住房补贴对象确定原则
(一)上季度未享受城镇低保的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对象,本季度不按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给予补贴。
(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补贴对象,由社区或单位推荐,经公示无异议的,并由民政部门认定机构认定。
(三)家庭成员中本县以外户籍的,因其住房、财产收入状况核查行政成本较高,不作保障人口计算。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视同拥有自有住房,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5年内出售或者转让过房屋的(遭受重大疾病或灾难等特殊情况除外);
2.申请人子女在申请所在地一户拥有单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自有住房两套以上(含)的;
3.申请人父母在申请所在地拥有单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自有住房,套数能满足其无自有住房子女一户一套的;
4.房屋拆迁已获得拆迁补偿的;
5.虽未办理房产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但实际拥有房产的;
6.有建设用地或宅基地的;
7.有营业性房产的。
(五)其他不能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
四、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及审核工作流程
(一)受理申请及初审
申请人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社区居委会(或单位)对申请人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初审后,将申请人情况在所在社区或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二)复审
社区居委会或单位将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移送民政、县房地产档案管理等部门就申请人的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进行复审(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状况由各单位、社区和县民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统一出具证明)。
(三)复核
县住房保障部门对社区或单位移送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示登记结果,公示期为7日。
(四)补贴发放
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准后按季度发放,通过银行直接打卡到户。
(五)其他事项
1.凡在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以“一户一档”形式,建立了住房保障档案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如其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没有发生变化,不需提供申请资料,只需社区或单位提供经重新公示的名单,移送民政、县房地产档案管理等部门进行复审。如其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已发生变化,应主动申报变化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2.新申请的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均按一般流程办理。
3.租赁住房补贴审核结果将在县房地产管理局政务网公布,各社区或单位应当高度关注网上信息,及时、准确传达至个人。申请对象如对审核结果、补贴金额有异议,或申请对象提供的银行帐号无效,必须在发放之日1个月内向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或有效证明,否则视为无异议。
五、有关要求
(一)该项工作在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东坪镇人民政府、县城南区管委、县直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所属社区居委或单位安排专门人员落实该项工作。
(二)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核定金额通过指定银行发放到个人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各相关单位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租赁住房补贴资金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三)对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人,要取消其享受资格。对已经取得租赁住房补贴的,责令其限时退还。对于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